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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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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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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需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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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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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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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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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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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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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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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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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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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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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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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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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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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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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